一名女房东控诉,自己将房子租给恶霸租客后,对方不仅长期拖欠租金和水电费,还恶意破坏房内设施,临走前更把整间屋子弄得“像鬼屋一样”。
女房东 杨雪鹃 通过电邮投诉,指该名租客在租屋期间多次制造问题,包括恶意损坏家具、拖欠租金与账单,并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搬离,留下满屋垃圾与破坏痕迹。
她受访时表示,该名租客已租住 1年8个月,在扣除抵押金后仍拖欠 两个月租金 及 1000令吉水电费。
当她透过 WhatsApp 向对方追讨欠款时,却遭到辱骂与威胁。
“他说他认识某政党领袖,如果我报警,就会叫人来打我。” 她透露,这些恐吓让自己陷入极大心理压力与经济损失。
杨女士表示,租客将她提供的橱柜、衣柜与木门破坏,厕所与墙壁也被弄得污秽不堪,屋内堆满垃圾,几乎无法入内。
“整间房被他搞到像‘鬼屋’,连走廊都被堆满杂物,邻居都被阻碍出入。”
由于租客仍有部分物品留在屋内,她于 11月2日(星期日) 报警,并在警方陪同下张贴“7天内搬迁通知”,并上锁保护财产。
她表示,目前仍在等待期限届满(11月9日)后,再征询警方意见,决定下一步行动。
截至目前,对方仍未现身或作出回应。
律师:房东应依法维权 勿擅自清屋
针对房东面对“恶租客”问题,执业律师 卢界燊 建议房东应通过法律途径自保,避免触法。
他说,若租客拖欠租金却拒绝搬离,房东应通过律师向法庭申请庭令(Court Order),以合法方式取回单位使用权。
“若租客拖欠三个月租金并留下财物,房东不能擅自赶人或处理对方物品,否则可能反被起诉。”
他建议,房东可先发出书面追租通知(14天期限),若对方无回应,该文件可作为日后法律行动的有力证据。
卢律师补充,房东也可根据《1951年租金追讨法令(Distress Act 1951)》申请租金追讨行动(Distress Action),由法院执达官扣押租客的动产,以保障房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