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砂拉越与沙巴加入马来西亚后,两地虽名义上成为联邦一部分,却在法律与行政上经历了长达七年的过渡期,被学者称为“法律真空期”。这段时期内,两邦仍延续殖民时代的制度架构,显示马来西亚宪政整合的复杂性,也成为今日砂沙主张恢复《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MA63)权利的重要法理基础。

宪政专家指出,《马来西亚协定》(MA63)与《马来西亚法令》确立了联邦的法律架构,但并未使联邦法律立即在砂拉越与沙巴生效。《联邦宪法》第95D条明定,凡属州权限的事务,如土地、森林、矿产及地方政府等,若无州议会同意,国会法令不得自动适用。这意味着,在1963年至1970年间,砂、沙虽已政治上加入联邦,却在法律、司法及财政运作上保持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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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阶段,砂拉越与沙巴继续沿用殖民时期的《土地法令1948》《森林条例1953》等地方法律,而《教育法》《国土法》《矿产法》等联邦法令并未同步实施,形成“政治合一、法律分治”的独特局面。司法体系方面,两邦设有独立的“婆罗洲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Borneo),与西马的高庭并行不隶属。直到1969年《法院法令》修订并于1970年落实后,马来西亚才正式形成如今统一的三高庭体系。

财政上,砂沙当时仍保有独立的税收、港口收费与财政管理机制,联邦财政部的干预极为有限。此外,在公民与移民政策方面,两州同样享有独立权力,包括制定入境准证制度。这项“入境自主权”延续至今,成为砂沙特殊地位的重要象征。

历史学者指出,这段“七年法律真空”时期自1963年持续至1970年,经历了马来西亚成立、新加坡退出联邦及多项宪法修订。随着体制逐步整合,联邦与婆罗洲两州的法律关系才逐渐稳定。然而,这段过渡期也让砂沙保留下强大的制度基础,使其在联邦体系中维持与半岛不同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正因砂拉越与沙巴当年并未立即全面融入联邦体制,两邦才能保留土地、资源及移民管理等关键权力。这段历史事实,成为今日砂沙要求落实MA63与恢复自治权的核心依据。宪法学者指出,砂沙的特殊地位并非中央“恩赐”,而是源自宪法历史的正当权利。

换言之,砂沙的自治并非政治谈判的结果,而是建国协定所赋予的原始权力,其精神与法理基础,至今仍深刻影响着马来西亚的联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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