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公司董事因在破产期间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被大马公司委员会(SSM)起诉,但她在法庭上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47岁的被告诺哈菲莎被指在尚未解除破产身份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2日出任 Fezz Auto 有限公司董事,违反《2016年公司法令》第198(1)(a)条文,可根据同法第198(7)条文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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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罪名成立,她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于9月29日在莎阿南地庭面控时否认指控。法官诺哈斯妮雅批准她以5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同时下令她交出护照由法庭保管,并须每月到SSM办事处报到。
案件定于11月6日再度过堂,以便控方提呈相关文件。
本案由SSM主控官努鲁艾因莎菲益负责主控,被告则由律师法哈娜山苏里代表。
大马公司委员会提醒公众,任何违反公司法令或监管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对付,以确保商业活动符合法律与专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