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北一宗性侵案件近日判决出炉,一名黄姓男子与认识仅3个月的女网友瑄瑄(化名)相约发生关系后,竟在浴室内以沐浴乳罐头侵犯对方,遭法院认定为强制性交罪,判处3年6个月徒刑。案件几经翻转,最终高等法院维持一审有罪判决,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黄男与瑄瑄透过网络相识,双方多次聊天后,于2024年6月24日凌晨相约到黄男位于板桥区的住所。两人起初在卧室发生性关系,期间黄男未经同意擅自拍摄性爱过程。之后,他将瑄瑄拉进浴室“清洗”,趁对方不备拿出疑似沐浴乳罐的物品进行侵犯。瑄瑄震惊哭喊“不要”,却仍被黄男强压在洗手台上再次性侵。事后,黄男给了她500元“车费”,瑄瑄离开后立即向朋友哭诉,并报警求助。
在一审庭审中,黄男辩称两人属于“一夜情”,性爱全程皆为自愿,并否认使用异物。他声称,当时瑄瑄情绪突然转变,他因此中断行为,两人之后只是一起冲澡。他还强调自己事后主动发讯关心,是出于担心对方情绪。黄男的律师更主张,瑄瑄仅口头表示拒绝,没有明显反抗动作,且可能受心理因素影响。
但法官认为,瑄瑄到达黄男家仅停留27分钟就仓促离开,事后立即报警,并在讯问中供词一致,情绪反应真实强烈;在法庭上听到黄男否认犯罪时情绪崩溃痛哭、要求离席,这种反应符合性侵受害者创伤特征。综合证据后,法院认定黄男确有强制性交行为,依强制性交罪判刑3年6个月。
黄男不服上诉,二审法官曾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理由是受害人描述的细节有时间差异,且身上未发现明显伤痕。但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未充分考量被害人心理创伤与证词一致性,撤销原判并发回更审。
重审后,高等法院指出,黄男关于是否进入浴室的供词反复矛盾,且即便受害人未出现外伤,也不代表行为不存在。法院最终认定,黄男在双方合意性行为结束后,再度以异物侵犯瑄瑄,明显违背其意愿,构成强制性交罪,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案件目前仍可依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