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水果小贩因非法持有枪械及子弹被提控,但最终在哥打峇鲁地方法院获判无罪释放。

38岁的莫哈末哈兹曼今日面对两项控状,但法官祖基菲里阿布拉裁定,控方在总结陈词时未能提出足以成立表面证据,因此宣判他当庭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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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基菲里在判词中指出,控方无法证明涉案枪械确实由被告持有,也没有足够证据显示被告知晓或涉及此案。“对于与手枪及弹药相关的指控,我认为检方未能提供任何有力依据。”

由于控方未能就两项指控的核心要点提出充分证据,法官裁定被告无须出庭自辩,直接宣告无罪释放。此外,庭上也发现调查与逮捕人员的证词存在出入。

根据第一项控状,莫哈末哈兹曼被指于2024年3月12日晚上11时,在甘榜丹绒查隆尤努斯的一处住宅内,非法持有两把手枪,分别为意大利制造的Beretta Gardone V T手枪及美国康涅狄格州出产的Colt左轮手枪。此罪名援引1971年《军火(增型)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14年监禁及6下鞭刑。

第二项控状则指他在同一时间地点,无有效执照下持有多枚不同型号的8毫米子弹。该罪名是根据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提出,若罪成,可被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本案由副检察司卡玛鲁哈西米主控,而被告的辩护律师为拿督吉坦兰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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