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只要员工在公司离职时仍有未使用的年假,就依法享有“离职兑现”(Leave Encashment)的权利。这并非额外福利,而是受 1955年《雇佣法令》 保障的法定权益。

近日,一名在人力资源领域拥有逾9年经验、现职于沙亚南某集团的人资主管诺查丽娜就在领英发文,提醒大家切勿忽视这一点。她解释说,所谓“离职兑现”,就是将离职时未用完的年假折算为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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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年假的计算

若员工未满一年就离职,年假天数需按实际服务时间来计算。这基于《雇佣法》第60E(1)条文的规定。公式为:
全年应享年假 ÷ 12个月 × 实际工作月数

例如:某员工合约写明可享14天年假,若在2025年7月31日离职,共在职7个月,则计算为:
14 ÷ 12 × 7 = 8.166天 → 依第60E(2)条文,0.5天以下舍去,0.5天及以上进一,最终计为8天。

扣除已用年假

在计算出按比例年假后,还需扣除离职前已使用的假期。
如上述例子中,该员工已用掉2天,则剩余 6天 可折现。

工资兑现公式

依据《雇佣法》第60E(3)及第60I(1A)条文,雇主需以“基本工资率”(ORP)支付未用年假的工资。计算方式是:
月薪 ÷ 26 = 每日工资率
剩余年假天数 × 每日工资率 = 可兑现金额

假设员工月薪为1700令吉,则:
1700 ÷ 26 = 65.40令吉(每日工资率)
6天 × 65.40令吉 = 392.40令吉

这就是员工可获得的休假兑现金额。

需注意事项

诺查丽娜提醒,兑现金额仍需缴纳公积金(EPF)、社险(SOCSO)和就业保险(EIS),因此汇入员工账户的实际金额会略低于计算数值。她也强调,这项权益只适用于《雇佣法》涵盖的雇员范围。

换句话说,在大马离职时,“休假兑现”并不是雇主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法律保障下的强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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