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两名男子12日在推事庭面对企图谋杀的控状。
33岁的列尼许光德(译音)被指于8月24日下午约5时20分,在加拿逸马兆路与马兆-加拿逸叙述路交界处,企图开枪杀害刘洪河(译音)。此举已触犯《刑事法典》第307条文(企图谋杀)。若罪成,可判处最高10年监禁及罚款;若导致伤害,则刑罚可延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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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被告黄新登(译音,51岁)则被控在同一时间与地点协助列尼许光德犯案,因而在《刑事法典》第307条文及第109条文(串谋或教唆)下同读被控。
由于案件属高庭权限,推事并未记录两名被告的认罪答辩。
此外,黄新登还面对另一宗控状。他被指于6月2日上午约11时,在诗巫旺旺山路洪河警察局内注射危险毒品,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并在同一法令第39C(2)条文下同读。若罪成,可被判处7至13年监禁及鞭笞3至6下。
推事将此案择定于9月23日过堂,案件由副检察司努拉丽莎主控,两名被告皆无律师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