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佛山一名七旬男子在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时猝死,家属随即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业者告上法庭,索赔逾21万元人民币(约12.4万令吉),案件引起社会关注。
事件发生在2024年8月27日上午,70岁的黄姓男子进入当地一家健康管理中心,提出借用厕所。不久后,店方发现一间厕所长时间反锁,敲门呼叫无应答。负责人马某与员工谢某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破门后发现黄男倒卧在地。医护人员赶抵后确认男子已无生命迹象。警方及法医勘查结果显示,死因为猝死。
黄男家属认为,该中心未能及时施救,错过抢救时机,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与精神抚慰金,总额达21万3538.8元人民币。
健康管理中心则辩称,出借厕所本属善意行为,一旦察觉情况异常,已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非存在疏忽,要求法院驳回诉求。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或业者存在失职行为;中心方及员工在发现异常时已立即行动,履行了合理救助义务。法院裁定,被告既然是无偿提供厕所,保障责任不应被无限放大,遂驳回家属请求。
家属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解释称,《民法典》确实要求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但应以合理范围为限。本案中,中心仅是善意提供便利,并非医疗机构,且已及时报警并采取救助措施,不存在额外医疗义务。猝死原因复杂,与是否配备医疗设备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官最后提醒:“善不可失,恶不可长。若因善意行为而被要求承担过重责任,反而可能打击社会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