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2岁华裔男子因涉嫌贩运717.67克冰毒,今日在高等法庭被裁定表面罪名成立,案件将于9月25日及26日进入自辩阶段。
被告黄姓男子被指于2023年12月12日下午5时,在乌也路路边一辆汽车内被发现藏有上述毒品。他因此被控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条文,若罪名成立,可在39B(2)条文下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判死刑,则必须施以至少12下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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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黄祥忠在今日裁决时指出,控方证人证供经过全面评估后,已足以建立表面证供。证据显示,被告对毒品具保管及控制权,可推定其知悉毒品性质,且进一步证据亦指向其涉及贩运行为。
在庭上,被告选择在证人席上宣誓作供,并将传召其母亲及其他证人出庭为其作证。
本案副检察司为马克肯尼斯·内托,辩护律师为林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