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日作出一致裁决,宣布《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旧版本中“冒犯或令人反感”(offensive)及“惹人厌烦”(annoy)两项字眼违宪,并裁定相关部分无效。

主审法官拿督李瑞成指出,这些字眼不符合联邦宪法第10(2)(a)条与第8条的精神,不能被合理解释为“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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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定,‘offensive’与‘annoy’并非宪法允许的言论自由限制条件,因此必须剔除。”

这项裁决是在社运人士柯玉莉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旧版本第233条文时作出的。审理此案的另两名法官是拿督哈欣韩查与拿督阿兹曼阿都拉。鉴于案件涉及宪法课题,上诉庭决定不颁布讼费令。

李瑞成(现已晋升联邦法院法官)补充,这项判决具前瞻性,即对仍在依据旧法令受审的案件,是否适用将交由主审法官自行裁量。

政府已在去年修订相关法令,将“offensive”改为“grossly offensive”(严重冒犯),并于今年2月正式生效。

在这起案件中,政府由高级联邦律师廖宏斌(译音)代表;柯玉莉则由拿督马烈英迪亚、苏仁德拉及梁信友担任律师。克鲁尼司法基金会与人民之声(Suaram)也由律师林伟杰以旁听律师身份列席。

同时,上诉庭也指示廖宏斌正式提呈暂缓执行裁决的申请,以便政府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柯玉莉在庭后形容,这一裁决是“马来西亚的胜利”,更是民主与言论自由的重要里程碑。

她强调,正是因为有杰出的法官以及出色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律师团队,才让她等到了这一天。她说:“这是历史性的一刻,是国家在守护民主与言论自由上更进一步的重要进展。荣耀归于上帝,感谢所有一路支持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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