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男子阿国(化名)与妻子小萱(化名)于1981年结为连理,婚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然而,随着阿国的事业失败,两人关系逐渐恶化,小萱遂带着儿子离家,至今已分居超过20年,毫无联系。阿国因不满多年未履行夫妻义务,认为婚姻关系已破裂且无法修复,遂依法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小萱虽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未出庭应讯,亦未提交书面陈述。阿国的弟弟出庭作证表示,兄嫂婚后曾一同生活数年,最初在台湾,后来也曾赴大陆居住。其间,阿国曾向他透露夫妻感情不睦;自从小萱与阿国发生争执并带走孩子离开后,两人就未再同住。他也不清楚小萱及其子目前的下落。
法院指出,根据《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若夫妻之间出现除该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重大事由,导致婚姻难以维持,且该重大事由非由请求离婚的一方所造成,便可作为离婚的正当理由。所谓“重大事由”,应依据客观标准判断婚姻是否已彻底破裂,无法修复,是否已达致任何处于同样情况的人,都会放弃维持婚姻的程度。
法官进一步说明,婚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的情感基础上,追求共同生活的幸福。若彼此无法互信、互谅,感情破裂并已无复合可能,婚姻便只剩空壳,强行维系毫无意义。
综合考量双方已长期分居、毫无实质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仅存形式等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确属“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准许阿国依民法请求离婚,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