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华裔男子黄添文(译音)涉嫌在东甲县实廊及武吉甘蜜一带犯下多宗破门行窃案,今日于东甲推事庭面控,共面对三项指控。

根据控方提呈的交替控状,被告承认两项“不诚实接收赃物”罪名及一项“拥有来历不明财物”罪名。法庭裁定黄添文需监禁一个月,并罚款共1万7000令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首先承认第一项交替控状,随后也点头认罪,接受第二项控状内容,从原本的破门行窃改为拥有来历不明财物。他对通译员读出的案情及警方提供的赃物照片皆表示属实。

推事李金桔宣判,被告因其中一项罪名判监一个月(自被捕日算起)及罚款1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需另加坐牢一个月。然而在听取判决后,黄添文突然改变立场,要求进入审讯程序,并称交替控状中所列的名牌包是其妻子的物品,不属赃物。

“我没想到会被判坐牢,所以请求审讯。”他说。

对此,推事回应,被告已明确认罪,审讯程序已完成并记录在案,若不服判决,可向麻坡高庭上诉。案件进入第三项控状审理时,黄添文面对控方提出的交替控状,当被问及是否认罪时,他神情迷惘地回应:“我也不知该怎样?我的头很晕。”推事因此宣布暂时休庭。

第二项交替控状显示,黄添文于今年6月25日下午3时15分,在马六甲葛希当花园一单位藏有19项疑似贼赃物品,包括各类名牌包、手表、平板电脑及不同国家的现金。由于无法合理解释来源,被控违反《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29(1)条文,一旦罪成,可判处不超过一年监禁或不超过1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一项交替控状指他非法藏有一枚属于50岁妇女的TAG Heuer名表;第三项交替控状则涉及一枚属于60岁妇女的玉环手镯。两项罪名皆属刑事法典第411条(不诚实接收赃物),一旦罪成,最高可判五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黄添文随后点头认罪,其代表律师、来自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鲁拉英莎基娜求情时指出,被告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家庭经济拮据,育有一名年仅五岁的孩子。此外,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有助法庭节省审讯时间,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最终,推事裁定被告因第一与第三项交替控状,各罚款8000令吉,若未能缴清罚款,则以12个月监禁代替。

此案主控官为副检察司阿米娜。东甲警区主任罗斯兰警监早前召开记者会时指出,警方逮捕黄添文后,成功侦破当地共8起破门行窃案件。据悉,被告拥有多达39项前科,包括去年12月曾因不诚实接收赃物,在东甲推事庭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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