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一场关于“提款”的官司,这是一次对“法治逻辑”的检验。
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赛沙迪无罪,判决一出,有人为他叫好,也有人愤愤不平。但对于法律人来说,真正该做的,不是情绪表态,而是回头认真读清楚那份判决书。
判决的关键,在于厘清了一个被普遍误解的概念:提款≠挪用。
这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刑法结构的核心。刑事法庭不是民间道德法庭,问题的关键不是“你有没有把钱提出来”,而是“你有没有不诚实地使用”。法律讲求证据,不是想象。
公众普遍的认知是:政党资金流进个人户头,就是滥权、洗钱、失信。听起来很有画面感,但法律不靠画面定罪,而靠证据与定义。
赛沙迪案的事实是:
- 他确实将12万令吉的政党资金汇入自己名下的ASB信托户头;
- 这笔资金后来用于政党运作;
- 没有证据显示他挪作私用;
- 没有隐匿或转移的行为;
- 更没有转化为个人收益,如奢侈品、投资、私人用途。
所以上诉庭三司给出了明确的裁断:“提款”不等于“犯罪”,除非你做了不该做的事。
上诉庭更指出,高庭原审要求赛沙迪进入自辩阶段,是一种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破坏——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要被告证明清白,这是颠倒了正当程序。
这一判决对政界、非政府组织甚至慈善团体的财务操作具有深远意义。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我只是帮忙保管一下”“先放自己户头,过几天就用来处理开销”。这类“过水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实取决于你是否透明、是否如实交代、是否存在不诚实目的。
而法院这次重申了一个底线:你可以提钱,但不能滥用。你可以暂管,但不能不说清楚。
赛沙迪赢了,但战还没结束。检察官很可能会上诉,毕竟这案子不仅有法律的分量,还有政治的张力。最终联邦法院是否维持上诉庭的判断?我们拭目以待。但现阶段,赛沙迪站在“无罪推定”的高地,得以保留国会议员身份,继续他的政治之路。
但判决之外,留给社会的提问才更深刻:
- 你有没有收过别人托管的钱?
- 有没有“先拿来用”,想着“以后会还”?
- 有没有动用公众信任的资源,却没有告知当事人?
如果有,那你可能比赛沙迪更靠近“危险边缘”。
因为真正让人出事的,从来不是“有没有收钱”,而是——你用它做了什么。法律可以容许人保管,但不能容许人乱用。公信力,就藏在这些小动作、小决策之中。
你可能没有站上被告席,但你有没有站得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