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妇人小萱(化名)早年与丈夫收养欢欢(化名)为养女,然而丈夫过世后,欢欢长年不闻不问,只有在经济拮据时才主动联系。小萱控诉,欢欢自学生时期起就不断向她借钱,先前因卡债问题也是由她代为处理,至今欢欢累计欠款超过300万元。小萱不满对方仅在需要金钱援助时才出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过程中,小萱表示,两人之间并无签立借据,仅有部分通讯对话纪录佐证。如今她已无法联系到欢欢,后者已超过一年未打电话,仅在需要借钱时才以通讯软体传讯息。她认为双方已存在难以维持收养关系的严重因素。欢欢虽然经法院合法通知,但未到庭说明,也未提交任何书面陈述。

法官翻阅小萱所提供的对话内容,发现欢欢多次表达歉意及求助,如:「我真的很对不起妳」、「妈,我真的走投无路了」、「工作快没了,小孩也要养,我只剩妳可以救我」、「我想借五万元,这真的是最后一次」。欢欢也曾承诺分期偿还过去所借款项,但始终未见实际履行。

法院指出,虽然两人名义上为养母女关系,小萱现年已72岁,理应获得应有的亲情照顾,然而欢欢多年仅在借钱时才出现,平时未见主动关心或探望,亲情早已形同陌路。其行为令小萱心寒,显示双方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综合审酌,法院认定两人虽具法律收养关系,实则无实质亲子之情,欢欢将关系简化为金钱上的依赖,严重背离收养制度所追求的亲情纽带。法院最终裁定小萱请求终止收养关系一案理由充分,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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