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届43岁的男子马氏因涉及贩运与持有毒品案件,24日在高庭被裁定6项罪名成立,遭判监禁总共30年及鞭刑21下。

根据控状,马氏于2023年2月28日凌晨2时20分,在邓恭叔路一出租房间内被查获贩运387.14克冰毒,违反《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罪成可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并需施以最少15下鞭刑。

此外,第二至第四项控状显示,马氏同日凌晨在南兰路和邓恭叔路两地,分别被发现藏有7.74克、12.89克及31.06克冰毒,属于拥毒行为,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39A(1)条文下定罪。

另外,第五和第六项控状则揭露他在相同时间与地点拥有少量的硝甲西泮(Nimetazepam),各为0.57克与0.04克,触犯同一法令第12(2)条文,并援引第12(3)条文处理。

法官黄祥忠在裁决时指出,经详细审查所有证据、证人供词与控辩双方陈词后,法庭认定控方已成功确立六项控罪,辩方则未能推翻控方提出的贩毒与拥毒推定,也无法制造合理疑点。

在求情阶段,被告通过律师表示自己为离异父亲,独自抚养仍在学龄的孩子,家中排行最小,与家人一同以贩菜为生,生活清苦,请求法庭从轻发落。

不过,副检察司马克在结案陈词中严词指出,被告的行为不仅牵涉大量毒品交易,还显示高度的预谋性,包括租房藏毒与带毒进入市区贩售。他强调,被告并无悔意,且属毒品前科累犯,其所贩运的毒品破坏了无数家庭与社会秩序,应施以严厉惩罚,发挥威慑作用。

“如果因为他是单亲爸爸就要求从宽,那他所祸及的家庭又该找谁讨公道?吸毒者的前途尽毁、社会治安动荡,贩毒所引发的连锁反应不能轻视。”

最终,法官依次判决如下:

  • 第一项控状:监禁30年及鞭刑12下;
  • 第二项控状:监禁4年及鞭刑3下;
  • 第三项控状:监禁4年及鞭刑3下;
  • 第四项控状:监禁3年6个月及鞭刑3下;
  • 第五及第六项控状:各判监禁,刑期同步执行。

本案为毒品犯罪的严重警示,提醒社会毒祸之害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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