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高庭于16日批准联邦政府与砂拉越政府作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参与砂石油公司与国油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案件涉及795万令吉银行担保金。
由于两方需要时间准备,以协助法庭厘清案件所涉及的宪法与法律问题,古晋高庭司法专员拿督法里兹决定延迟原定于今日举行的聆讯。
联邦政府的高级律师阿末哈尼尔向法庭表示,联邦政府需要14天的时间来提交书面陈词。而国油公司代表律师Alex Ngu也请求延迟审理,因国油公司已申请暂缓聆审砂石油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
砂石油公司声称国油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要求提供银行担保金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要求法院判定该要求无效。
据悉,国油公司是根据2019年12月30日签署的天然气供应协议向砂石油公司提供天然气,并要求对方付款;然而,砂石油公司认为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拒绝付款。砂石油公司指出,该协议因《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第7条文的修订而失效。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只有获得砂拉越天然气分销局局长颁发执照的天然气聚合商,才能在砂拉越境内供应或分销天然气。砂石油公司强调,国油公司并未持有该执照,其在砂拉越的天然气供应行为属于违法,因此要求付款是不合理的。
国油公司则否认受到该条例管辖,并主张仅受《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约束。同时,国油公司请求古晋高庭暂缓审理此案,直至吉隆坡高庭处理Shell SDMS有限公司对国油公司和砂石油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并厘清应由哪方支付天然气供应款项。
对此,砂石油公司的代表律师沈惠权以及砂政府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反对延期及暂缓审理的申请。冯裕中指出,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应尽早审理,以保障砂拉越、砂石油公司和国油公司的权益。他强调,根据联邦宪法第121(1)条文,沙巴和砂拉越的高庭与马来亚高庭处于平等地位。国油公司要求古晋高庭等待马来亚高庭的裁决,既不尊重沙巴砂拉越高庭,也是一种“选择法院”行为。
尽管如此,司法专员法里兹表示,他有责任首先聆听国油公司提出的暂缓申请,并决定于4月23日进行审理。同时,法里兹指示联邦政府与砂拉越政府在4月30日前提交书面陈词。
案件的审理日期将在4月23日处理完暂缓申请后确定。
据了解,砂石油公司已于今年2月1日被砂拉越政府正式任命为天然气聚合商,并且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在2月17日的国会答复中确认砂石油公司为砂拉越天然气聚合商,并表示国油公司与砂石油公司将讨论合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