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一名女子因在斋戒月期间向穆斯林售卖食物,被控不尊重斋戒月罪名成立。她俯首认罪后,被判监禁5天及罚款2000令吉。
该女子于3月18日被登州宗教事务局逮捕,涉嫌在穆斯林斋戒期间售卖及供应食物和饮料,违反2001年登州伊斯兰刑事法(酌量刑罚)第19(a)条文。
根据登州政府新闻网“trdi”报道,她在士兆伊斯兰法庭面控时认罪,法官随即裁定监禁5天,并罚款2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监禁刑期将延长15天,总计20天。然而,被告已缴清罚款,仅需服刑5天,刑期自3月24日至28日,地点为吉兰丹彭加兰女子监狱。
依据2001年登州伊斯兰刑事法(酌量刑罚)第19(a)条文,任何人在斋戒月期间售卖食物、饮料、香烟或其他可食用、饮用或抽吸的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3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