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大叔原以为第一次上庭只要点头认罪,缴纳罚款后事情就可以告一段落,毕竟“化大为小,化小为无”是他心中的打算。

没想到,世事难料:

第一,由于他是“有条件认罪”(主要是不想麻烦孩子再陪他上法庭),推事并未接纳他的认罪。

第二,由于他对案情存有异议(坚称自己没有打肿华青的脸),推事也拒绝接受他的认罪。

在马来西亚,根据《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简称593法令),认罪程序必须确保被告自愿认罪并理解其后果,具体流程如下:

认罪程序流程

1. 过堂与宣读指控

嫌犯首先被带到推事法庭(Magistrates’ Court)、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或对于严重罪行则在高等法庭(High Court)受审。
本案属于推事法庭权限范围,因此在推事法庭进行审理。
法庭使用嫌犯能够理解的语言宣读指控内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3(b)条)。
随后,法官询问嫌犯是否认罪(Guilty)或不认罪(Not Guilty)。

2. 嫌犯认罪

法庭必须确保嫌犯认罪是自愿的,并且完全理解罪行及法律后果。
如果法官认为嫌犯对认罪的含义不清楚,法庭将不接受认罪,案件进入审讯程序。

3. 控方陈述案情

控方代表(通常是副检察司或控方律师)简要陈述案件经过,提供证据支持指控。
法官询问嫌犯是否全面承认案情。如果嫌犯否认部分内容,法庭则进入审讯程序。

4. 定罪与量刑

若嫌犯完全认罪,法庭会记录有罪判决(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3(b)条)。
嫌犯可进行求情陈述(Mitigation Plea),说明个人情况、悔意、家庭责任或健康状况,以请求从轻处罚。
控方则可提出加重刑罚的因素,如累犯、罪行严重性或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
法官综合考量后,根据《刑事法典》(Penal Code)或相关法律进行量刑。

5. 上诉权利

一旦认罪,嫌犯不能对定罪提出上诉,但可以就刑罚的轻重提出上诉(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85条)。

正因为大叔对案情有异议,又是有条件认罪,推事本打算择日再审,同时给予其聘请律师的机会。
然而,事情再度出现转折——副检察司接获总部指示,提出了DNAA(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释放但不等于无罪),并获法院接纳。

DNAA,这个看似解脱的字眼,却往往让人五味杂陈。在普通民众眼中,许多贪腐案件就是因DNAA而不了了之。
DNAA并非意味着嫌犯无罪,而是检方暂时不继续起诉,同时保留日后重新提控的权利,通常是因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证据不足。

幸好检方随即重新提控大叔。这次,大叔已聘请律师,坚决不认罪。案件走向如何,尚待观察。

其实,根据《刑事法典》第323条文,伤人罪最高刑罚为1年监禁、2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如果没有加重刑罚因素,通常以罚款结案。然而,大叔能否逃过牢狱之灾,还得看接下来的庭审与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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