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华男进食被穆掌掴案”的65岁被告,今日在法庭面控蓄意伤人罪时,因在认罪后对案情描述提出异议,尤其是关于“受害者脸部被打肿”的内容,导致法庭驳回其认罪,并判处“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
今早8时50分左右,被告阿都拉查在儿子的陪同下,现身新山第二推事庭。
根据控状,阿都拉查于本月16日下午3时45分,在淡杯安莎娜购物广场内涉嫌蓄意伤害他人,触犯《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处一年监禁及罚款2000令吉。
由于没有聘请律师,被告选择自行认罪。然而,在听完案情描述后,他对“受害者脸部被打肿”的内容提出异议,坚称没有将对方脸部打肿。随后,他再次认罪,表示不想耽误儿子的工作。
主审推事莎阿米尼指出,一旦被告对案情描述有异议,法庭便无法接纳认罪。因此,原本定于4月9日过堂的案件,改为列为“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以便让副检察司重新整理调查报告。
在推事作出判定后,被告显得无奈,回头看向坐在旁听席的儿子,而其儿子则叹息道:“我的天啊!”(Oh My God)
本案主控官为诺法蒂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