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裁定,内陆税收局无法对一家种植公司额外征收8100万令吉税款,因为这样做将导致双重课税。首席大法官东姑麦蒙率领的三司一致认为,税收局在未先撤销原有产业盈利税(RPGT)评估的情况下,对Kind Action(M)Sdn Bhd(KASB)发出额外税务评估,已属违法。

案情背景

根据书面判决,KASB公司在2007年至2017年期间,出售了位于柔佛的多块土地,并按照《1976年产业盈利税法令》依法缴纳了产业盈利税。然而,税收局于2019年进行审计后,重新评估这些交易,认定其为商业活动,要求KASB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缴纳所得税。

税收局随后对KASB发出额外税务评估和罚款,累计金额超过8100万令吉。然而,税收局并未先撤销原有的产业盈利税评估。对此,KASB向所得税特别专员提出上诉,并向高庭申请司法审查,要求撤销额外税务评估并宣判其违法。

法庭裁决

高庭最初驳回了KASB的司法审查申请,认为时效问题应由所得税特别专员处理。然而,上诉庭随后推翻高庭裁决,认定税收局的做法违法,因为其依据不同法律对同一笔土地交易重复征税。

税收局在上诉中辩称,KASB并未同时被征收产业盈利税和所得税,因此不存在双重课税。然而,KASB反驳指出,税收局根据产业盈利税法令作出的评估已是最终决定,且公司从未对此提出上诉。因此,在未撤销原评估和豁免的情况下,根据所得税法令发出新的税务通知,属于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面临双重课税。

联邦法院终审判决

联邦法院三司,包括东姑麦蒙、拿督罗扎利亚及拿督阿布巴卡,一致支持KASB的主张,明确指出双重课税为违法行为。

判决书指出,税收局在发出产业盈利税的豁免和评估7年后,又根据所得税法令对同一土地交易进行额外征税,且未先撤销之前的产业盈利税评估,这种做法明显违法。

法院强调,根据马来西亚法律,纳税人只能根据《1976年产业盈利税法令》或《1967年所得税法令》之一进行纳税,二者不能重叠。税收局的行为已构成双重课税,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法院也裁定,高庭在此案中误判,错误认定所得税特别专员是合适的审理机构。法庭进一步指出,税收局依法执行职务是其法定职责,但不应以违法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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