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7岁男子因无法向警务人员出示大马卡,10日在诗巫法庭认罪后,被判监禁3个月。
拒绝出示身份证 当场被捕
被告江氏于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庙街一带遭警务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时,未能提供相关证件。因而触犯1990年国民登记局法令25(1)(n)条文。
根据该条文,违法者可被判监禁最高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涉持他人银行卡 调查揭发身份问题
案情显示,警方当天正调查一名持有他人银行卡的男子,并援引刑事法典第424条文(不诚实或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进行调查。
警方在扣查被告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但被告仅以口头方式提供个人资料。随后,警方通过国民登记局核实其身份,确认其个人资料无误。
然而,警方发现被告既未报案声明身份证遗失,也未申请补办新证,导致其无法解释身份证遗失原因。
认罪后罚款3000令吉 无力缴纳须入狱
被告在法庭上对指控表示认罪,法庭裁定罚款3000令吉。由于被告无法缴纳罚金,法官下令以3个月监禁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