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高等法庭 7日 对一宗毒品案件作出裁决,一名 32岁男子 被判 贩毒与持有毒品罪成,面临 监禁及鞭刑 的严厉惩处。

根据控状,这名失业的 华裔男子黄氏2023年2月16日晚上7时10分 在诗巫一处住宅被警方逮捕。警方在屋内查获两批疑似毒品,分别为 69.82克21.83克 的冰毒。

检察官援引 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 指控被告 贩运毒品,该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被判 死刑或终身监禁,并须鞭笞12下。此外,被告还因 持有毒品 受到 39A(1)条文 的指控,刑罚为 2至5年监禁,外加3至9下鞭刑

根据案情,警方接获线报后突击该住宅,发现被告 独自在客厅,在盘问下,他主动交出一个黑色铁盒,内藏 五包塑胶袋装的结晶状物质。经化验证实为冰毒。

随后,被告带领警方到 底楼客厅,取出一只 “Lofoten”品牌手表盒,内藏 两包大型塑胶袋装的冰毒。警方还在屋内发现 封口机和电子磅秤,显示该处可能涉及毒品交易。

检方指出,被告与屋主签订了一年租约,且为 唯一住户,因此应对屋内毒品负责。庭审期间,控方传召 5名证人,包括突击行动的警官、化验师及屋主。

此外,被告的 尿检呈阳性,并在其手机 WhatsApp 记录 中发现一张 5400令吉的转账收据,显示他曾与一名代号为 “福州人” 的个体进行毒品交易。

控方强调,被告 持有、处理并贩卖毒品,已符合 法律推定,但他 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证明自己 不知情或只是“无辜携带者”,因此必须承担责任。

副检察官在总结陈词时指出,被告 贩卖及持有91.65克冰毒,且 无悔意、有 累犯前科,严重危害社会,要求法庭施以重刑,以 儆效尤

最终,诗巫高庭法官 黄祥忠 依据 《1953年刑事司法法》第3条,裁定:

  1. 贩运毒品罪 —— 终身监禁(相当于30年刑期),并鞭笞12下,刑期自 2023年2月16日 起算。
  2. 持有毒品罪 —— 监禁3年6个月,另加鞭刑3下,刑期同样自 2023年2月16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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