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饭店一名马来西亚籍黄姓男子因迷恋女同事小美(化名),竟恶意安装针孔摄影机偷拍其更衣及如厕画面,行为令人不齿。经检警调查后,法院认定黄男已违反《刑法》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规定可依新台币2000元折算罚金;不须驱逐出境,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黄男与小美同在高雄市某饭店工作,他因对小美有好感,竟试图掌握对方作息,并利用职员可自由进出备品室及员工厕所的机会,在饭店备品室天花板上安装两部针孔摄影机,偷拍小美更衣画面。

随后,自113年8月起,小美调至饭店其他楼层工作,黄男仍继续犯行,将原本安装在备品室的一部针孔摄影机移至小美所在楼层的备品室天花板,另一部则安装至员工厕所天花板,偷拍小美更衣及如厕过程,并录下其裸露画面。

事发后,小美在备品室休息时,偶然发现天花板有异物,检查后赫然发现针孔摄影机,随即报警。警方在饭店及黄男住处的垃圾回收场搜查,并查扣两组针孔摄影机及配件,最终从中提取出小美如厕时的影像,以及黄男安装并测试摄影机的画面,从而揭发案件。

法院审理期间,黄男坦承犯行,但辩称只是“一时好奇”,并无散布影像的意图。然而,法官认为,黄男身为智识正常的成年人,获准来台学习专业技能,却公然无视法律与隐私权,以可长期保存的针孔摄影机秘密偷拍,严重侵犯小美隐私,造成心理阴影。因此,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折算罚金2000元,不须驱逐出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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