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一名男子因14年前滥用毒品,被法庭判处6个月监禁及2年守行。
尿检呈阳性 证实吸食毒品
51岁的被告邓某被控于2011年3月10日,在古晋警区毒品罪案调查组接受尿液检测时,结果呈阳性,证实体内含有第一附表列明的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他的行为已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并可根据相同法令第15(1)条文被判刑。
最高可监禁2年 被告判刑
根据该法令,罪成者可被判处最高两年监禁、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接受最长三年的监督。最终,法庭裁定邓某监禁6个月,并须接受2年守行,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