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旅行社代理人兼博彩中介向商人追讨150万美元(约670万令吉)的赌债,案件一路上诉至联邦法院。昨日,联邦法院三司一致裁定,赌债在马来西亚法律下无效,驳回该名博彩中介的索债请求。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由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阿都拉曼领导的联邦法院三司一致认定,这笔所谓的“贷款”实质上是赌场提供的信贷额度,属于赌博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在马来西亚法律下不具强制执行力。
根据昨日发布在法庭“eJudgement”网站的文件,此案可追溯至十年前。
赌博信贷引发诉讼
案件起因于旅行社代理人丁秀华(译音)为商人拿督丁庆利(译音)及其同伴安排的一次前往柬埔寨金界娱乐城(Naga Casino)的赌博之旅。
丁秀华与丁庆利相识超过20年,过去也曾为其安排类似的赌博信贷。因此,她同意为丁庆利提供150万美元的信贷额度,该额度由黄氏集团担保。作为博彩中介,丁秀华负责招揽赌客前往赌场,并按赌客的投注额抽取佣金。
然而,赌博结束后,丁庆利未能偿还这笔巨额债务。丁秀华多次催讨无果,最终在本地中文报纸及社交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指责丁庆利及其同伴欠债不还。
对此,丁庆利以诽谤罪起诉丁秀华,而丁秀华则反诉,要求对方偿还赌债。
法院裁决:赌场信贷无法规避法律
案件在高庭审理时,法官裁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双方诉讼。然而,上诉庭推翻该判决,认定这笔款项属于贷款,而非赌债,因此可以追讨。
最终,案件上诉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维持高庭判决,明确指出,赌场提供的信贷额度不能通过伪装成贷款的方式来规避法律。
联邦法院:赌债无效 赌场信贷不受承认
联邦法院法官拿督诺丁哈山在判词中表示:“无论使用何种术语,试图将赌债伪装成合法交易的行为,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他强调,这本质上是一场赌博交易,若没有这笔信贷,上诉人根本无法在金界娱乐城赌博。因此,该笔所谓的“贷款”实则为赌债,在马来西亚法律下无效。
联邦法院进一步重申马来西亚在赌债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并援引1950年《合同法》第24及第31条文,以及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第26条文,强调所有赌博和博彩协议均属无效。
诺丁补充道:“法律并非只对输钱的一方有利。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参与赌博交易的人,即便是赢家,也无法透过法律途径追讨赌债。赌债只是道义上的责任,而非法律义务。”
最终,联邦法院驳回丁秀华的索债请求,并判决丁庆利获赔20万令吉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