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在学学生因统一发票中奖 1000 万元,却被国税局认定可能具备「营业人」身分,导致无法领取奖金。
对此,国会议员李坤城表示,经过进一步了解,国税局认为并无具体证据可证明该学生属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所定义的营业人,因此最终顺利领取奖金。
李坤城说明,该学生在课余时间偶尔透过家教平台或社群媒体应征「篮球家教」工作。去年 10 月底,他因一笔家教媒合手续费 60 元的发票意外中了特别奖 1000 万元。然而,当他兴冲冲前往兑奖时,彰化银行却告知,由于国税局认定发票有疑问,暂时无法兑奖,要求他先行等待通知。这一等,就长达两个月。
李坤城透露,国税局起初认为该学生的家教行为属于「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营业人」,因此发票不符合兑奖资格。
不过,他指出,该学生只是偶尔在网络上看到需求才接案,且是依自身专业篮球技能提供服务。根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条第二项但书的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但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因此该学生并不属于需申请营业登记的范畴。
最终,国税局厘清事证并确认该学生的身分后,认为无证据显示他符合「买受人为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公立学校、部队及营业人」等情形,因此不受兑奖限制,顺利领取了 1000 万元的特别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