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期间收到的红包,是否需要向内陆税收局(LHDN)申报并缴税?如果未申报,是否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条,应纳税的收入包括商业或职业所得、工资、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及年金等。然而,长辈给晚辈的红包通常被视为“礼物”,而我国目前并无“礼物税”,因此一般情况下,这类红包无需申报。

雇主发的红包可能涉及税务问题

不过,农历新年期间,一些华人企业雇主除了发放年终奖金外,也可能额外给予员工红包。这类红包是否需要缴税,则取决于其性质。

吉隆坡法律事务所 ADIL Legal 的管理合伙人阿末丹尼尔在接受《WORLD OF BUZZ》采访时表示,虽然《所得税法令》列出了应纳税收入类别,但红包通常不在其中,因为它被归类为“礼物”,而该法令并未明确定义或提及“礼物”。

什么样的红包无需报税?

阿末丹尼尔解释,一般而言,“礼物”指的是“没有任何对价的自愿性金钱转让”或“纯粹出于个人原因免费赠送”,且赠送者不期待任何回报。

“换句话说,如果红包是基于私人关系自愿赠送,且与工作、商业活动或其他盈利行为无关,则无需申报,因为它不属于应纳税收入。”

红包可能引起税收局关注的情况

尽管如此,若红包金额较大,或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引起税收局怀疑,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该笔款项并非受雇收入。

阿末丹尼尔指出,部分雇主发放红包的时间接近年终奖金,而奖金属于应纳税收入。因此,若红包与工作薪酬挂钩,税收局可能会进一步调查。

他强调,口头解释通常不足以打消税收局的疑虑,纳税人可能需要提供红包赠送者的姓名,甚至雇主也需向税收局确认,该红包纯属礼物,而非额外的工作报酬,否则可能会被视为应纳税收入。

结论:私人红包不报税,工作红包需厘清

简单来说,如果红包是家人或朋友基于私人关系赠送,则无需申报。但如果红包来自雇主,尤其是与工作收入相关,则应厘清性质,以免影响报税义务。纳税人应保留相关记录,以便在必要时向税收局提供证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上一则新闻日本爆发严重流感 大马人出国须提高警惕
下一侧新闻沙爹为何配黄瓜洋葱?原来“黄金组合”藏健康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