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法庭裁定荷兰窗帘与竹帘供应商Hunter Douglas Asia Holding BV公司赔偿105万令吉给加拿大籍前区域经理安德鲁·杰森·李,因公司无理由解雇他。
法庭主席M·伊丝瓦莉指出,Hunter Douglas公司在没有提供任何解雇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安德鲁·杰森·李的职务,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她指出,根据法律,“简易解雇”(即不提供理由的解雇)属于不公平解雇。
2020年6月3日,Hunter Douglas公司向安德鲁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其工作合约,但信函中没有说明任何解雇理由。伊丝瓦莉表示,她不能接受公司在法庭上的解释,即为了避免让安德鲁感到羞耻而不提解雇原因,认为这一解释不成立。
Hunter Douglas公司在庭上提出,安德鲁的工作表现不佳是解雇的原因,但法庭未见有任何证据表明安德鲁在马来西亚任职期间工作表现存在问题。伊丝瓦莉法官表示,公司未能明确证明安德鲁因工作表现差而被解雇,且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应给予表现不佳的雇员改善的机会。
此外,Hunter Douglas公司还声称解雇安德鲁是其应对冠病疫情后开源节流措施之一,但法庭指出,解雇信并未提及这一点,且解雇决定显然是公司单方面做出的。法庭认为,Hunter Douglas公司急于解雇安德鲁且无良善意图。
法庭还指出,雇主向安德鲁提供了错误的法律信息,声称他作为外国专业人士在马来西亚工作时不享有相关权利,但安德鲁的聘用合约明确规定他享受马来西亚法律的保护,所有争议将由马来西亚法庭裁决。
最终,法庭判决Hunter Douglas公司需支付安德鲁24个月累计薪资赔偿,总额71万7888令吉,按每月薪资3万7390令吉计算,并扣除20%的解雇赔偿费用。此外,法庭还判定安德鲁因无法复职而获得相当于每工作1年1个月工资的代替补偿,总额为33万6510令吉。最终,Hunter Douglas公司需在判决后的40天内,支付安德鲁总额为105万4398令吉的赔偿金。
安德鲁于1984年加入英国Hunter Douglas有限公司,起初担任书记,后来升任多个职位。2011年,他被调往吉隆坡担任区域总经理,直到2020年6月被解雇。
安德鲁的代表律师是恩勒斯巴拉星甘,Hunter Douglas公司的代表律师为R·拉温德拉古马和郑凯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