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一名男子因非法持有835箱/件烟花炮竹被控上法庭,在认罪后被判罚款4000令吉,或以两个月监禁替代。
现年36岁的被告刘某被控于2025年1月2日下午1时30分,在宏愿路非法持有这些烟花炮竹,触犯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该条文规定,违法者可被判最高7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当天普通警察行动部队第10营的警员对宏愿路一处住宅进行突击检查。到达现场时,发现3名男子正从一辆汽车上搬运箱子到屋内,其中一人便是被告。
执法人员说明检查目的后,在屋内及屋外停放的3辆车中发现了多种烟花炮竹。警方要求3人出示相关合法文件,但他们未能提供,随后被扣留调查。
进一步调查显示,该房屋由被告租用,而两辆涉案汽车也登记在被告名下。
在庭审中,被告对指控表示认罪。最终,法庭判决其罚款4000令吉,或以两个月监禁替代。被告选择缴纳罚款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