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妒忌引发暴力伤人案,一名男子因攻击他人致重伤,21日在地方法庭被判处8个月监禁,刑期即日起算。
被告阿秦赫曼(31岁)被控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3时30分,在砂拉越加帛地区袭击一名32岁男子,导致受害者头部重伤,其行为违反《刑事法典》第325条文,最高可被判处7年监禁或另加罚款。
根据案情,当天晚上8时30分,受害者的妻子向警方报案,称其丈夫遭一名陌生男子用尖锐物品攻击,致使头部严重受伤,需要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警方调查显示,事发当天下午,受害者正在休息时,被被告吵醒后遭到持续攻击。被告多次拳打受害者脸部,踢打身体,并将受害者的头部撞向门框,造成头部流血且严重受伤。
进一步调查揭示,事件的导火索是因妒忌而起。原来,案发前几天,受害者与被告的女友在新年庆祝活动中独处一室,期间疑似对对方调情。被告对此感到愤怒,在情绪失控下对受害者实施暴力。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并强调情绪失控并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