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生意伙伴在收到死鱼后拒绝付款,57岁的观赏鱼业者孙何劲(译音)竟亮枪恐吓对方追债,随后遭警方逮捕,并从其身上搜出一把真枪与一把仿真枪。

孙何劲今日被控两项违反军火法令的罪名,他当庭否认控罪,而推事不批准其保释。

两项控状详情: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于1月13日晚上9时30分,在新港非法持有一把仿真枪,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第36(1)条文(非法持有仿真枪)。若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年监禁,或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对此控状,推事批准被告以4000令吉保释。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于1月14日凌晨12时25分,在西南区某仓库非法持有一把转轮手枪(revolver),触犯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第8条文(非法持有军火)。此罪名一旦成立,可被判处最高14年监禁,并追加6下鞭笞。根据该法令,被告不得获得保释。

辩方要求保释,控方反对
辩护律师邝艾迪(译音)表示,被告所涉条文的最高刑罚虽为14年监禁及6次鞭笞,但并非死刑或终身监禁。他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88(1)条文,指出若法庭或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犯犯下不可保释或可判无期徒刑的罪行,则嫌犯不得保释,但该条文适用于未满16岁、女性、病人或年长者的特殊情况。

律师强调,被告是一名心脏病患者,需定期服药,呼吁推事批准其有条件保释,例如定期向警方报到。

然而,主控官林锦洪则以2012年国家安全(特别措施)法令(SOSMA)为例,指在之前的案件中,即使嫌犯未涉死刑或无期徒刑,同样不获保释。他进一步强调,刑事程序法典第388(1)条文并不适用于本案的军火指控。

推事维持不准保释决定
推事阿扎尔在聆听双方陈词后,裁定维持最初决定,不批准被告保释,并将案件定于4月9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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