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众对警方是否有权检查手机的疑虑,警队一哥详细列举相关法令,强调在合理怀疑民众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警方有权依法检查手机。

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查鲁丁向《大都会日报》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23(1)条文,警方有权检查手机,确定是否包含色情、不雅、威胁或恐吓性质的内容。

“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以及249条文,警方拥有获取民众手机数据的权力,但此权力仅限于警阶为警长或以上的警官。”

他补充,刑事程序法典116B条文也授权警方检查嫌疑人的手机数据,视为计算机数据的一部分。

此外,根据1976年警察法令20(g)条文,警方有权要求民众出示手机信息。

“在路障检查中,警方有权检查手机,但必须遵守合法程序,不能无故搜查。若手机内含有色情内容或网络赌博应用程序,警方可根据刑事法典292(持有猥亵物品)条文和1953年赌博法令进行逮捕。”

他补充,如果警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延迟申请搜查令可能导致证据被破坏或销毁,警方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进行检查。

“如果民众拒绝配合,可能因妨碍警方公务而被扣留,但前提是手机与案件调查或嫌疑人有关联。”

他说,若警方接到投诉或在调查过程中怀疑涉及犯罪活动,根据1976年警察法令3(3)条文,警方也可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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