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宣判,面对12项洗钱罪名及5项逃税罪名的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被裁定无罪,当庭获释。
高庭法官K.慕乃迪19日审理案件时,批准罗斯玛提出的撤案申请。
罗斯玛被控涉及12项洗钱罪名,总金额达709万7750令吉,以及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罪名。
指控称,她在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于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于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涉嫌犯罪。
这些洗钱指控是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提控。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15年监禁,并罚款非法活动收益价值的5倍或5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至于逃税指控,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罗斯玛被指未能在2014年至2018年的4月30日或之前,就2013年至2017年的收入向内陆税收局提交申报,违反了该法令第112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