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古晋高等法院于18日驳回了社交媒体红人玛格丽特试图推翻其盗窃罪成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她因盗窃美容和水疗中心668令吉现金而被判处3个月监禁。
高等法院法官伦纳德裁定维持25岁上诉人玛格丽特的3个月监禁刑罚,并命令即日开始执行。
此案源自2023年6月30日的推事庭裁决,玛格丽特当时被判有罪,并被判监禁。她随后提出上诉并申请暂缓执行刑罚。
原审裁决由推事庭作出,推事根据刑事法典第381条裁定上诉人三项盗窃罪名成立。
根据法庭记录,玛格丽特被控在不同时间段,偷窃雇主共计668令吉的现金,其中499令吉发生在2022年11月12日,99令吉和70令吉分别于2023年3月14日失窃。盗窃事件发生在郑和路的一家美容和水疗中心。
上诉人此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典第381条,盗窃罪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并可能面临罚款。
推事莎丽法裁定,玛格丽特因第一项控罪被判3个月监禁,第二和第三项控罪分别判处1个月监禁。法院允许这些刑期同时执行,总刑期为3个月。
根据案情,商店业主在2022年11月12日首次发现499令吉现金被盗,随后又发现另外99令吉和70令吉分别在不同时间失窃。业主报警后,警方展开调查,并最终将玛格丽特逮捕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