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狮市近日发生一起引人关注的婚姻纠纷案件。一名石姓女子与已婚男子韩某交往后生下一子,为了让韩某与原配妻子杨某离婚,石女提出支付120万元人民币(约73万令吉)作为“离婚补偿”。石女甚至当场将这笔钱转账给杨某。然而,一年半过去,杨某并未履行“约定”与韩某离婚,石女因此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这笔款项。

法院裁定:离婚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女与杨某之间的“离婚费”协议属于口头约定,其内容涉及破坏他人婚姻,违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石女支付的120万元并非合法债务,不符合返还条件。

此外,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某接受的款项本质上也属于杨、韩夫妻的共同财产,而非杨某个人所得,石女无法单方面要求返还。

离婚协议未生效,石女索赔理由不成立

案件中,尽管韩某与杨某已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未正式解除,这意味着杨某并未违约。石女的经济补偿目的未达成,亦不构成杨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指出,石女的行为意图明显在于破坏合法婚姻关系,属于不受保护的非法目的交易,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韩男转移巨额夫妻财产,杨某或可反诉

更引人注目的是,审理过程中发现韩某在婚外情期间,未经妻子杨某同意,向石女支付了高达600多万元人民币(约365万令吉)。根据中国法律,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有权对这笔资金提出追讨。

法院明确表示,杨某若提起诉讼,可依法向石女追回相关费用。

案件启示

此案揭示了婚姻纠纷中的复杂法律问题,也再次警示,任何涉及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不可取,更可能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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