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修正案,其中对第233条文进行了重要修订,特别是针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网络威胁、恐吓、冒犯及骚扰行为,新增了“可被逮捕的罪行”定义,违反者最高可面临5年监禁或5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并施。

未成年网霸遭重罚

根据修正案,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新增的第233(3)小节规定,任何人若通过网络服务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进行威胁、恐吓、冒犯或骚扰,将受到更高处罚。这些行为被定义为“可被逮捕的罪行”,违法者可能面临严重后果。

发送色情信息可罚100万

修正案中还对发送色情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更严厉的规定,特别是对于知情使用网络发送色情信息以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最高可罚款100万令吉。通讯部长法米在答问时指出,该法案预期将在12月12日的国会休会前通过。这也是政府时隔26年后首次修订该法令。

其他修订与新规定

修正案还包括了其他重要条文的调整,例如禁止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资讯,增加了通讯公司非法获取内容的罚款,最高可达到100万令吉,监禁期也从3年提高至10年。此外,警方和授权官员将获得更大权限提取通讯数据,增强了对儿童色情及恋童癖等内容的打击力度。

该修正案的出台,是对网络犯罪行为日益严重的回应,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并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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