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部今日提呈了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588号法令)的修正案,新增条文规定,任何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使用网络发送色情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均属违法,罪成者可面临最高100万令吉罚款。
修正案新增了第233(4)(a)条文,明确指出,任何人若明知故犯,利用任何网络服务或应用向他人发送色情信息以谋取商业利益,或(b)条文中指出,允许其控制的网络服务用于传送色情内容,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或监禁。
“一旦罪成,最高可处100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施。”
该修正案还对“罪行”做出了详细定义,其中“色情元素”指的是令人不悦的内容,这些图像可能冒犯个人的礼仪、道德和尊严观念,并对容易受影响的思想产生负面效应。色情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对儿童进行性诱惑、展示儿童图像进行性侮辱、剥削或歧视等内容。
此外,法案指出,猥亵(Sumbang)指的是不体面、不礼貌的行为,或与社会习俗和文化的接受标准相违背的内容。而展示艺术、信息或科学目的下适度展示身体隐私部位的内容,并不视为猥亵。
关于虚假内容,法案指出包括不真实、误导、不完整或捏造的事项。然而,讽刺和恶搞形式的内容,或明显标明为虚构的内容,则不算虚假内容。
根据通讯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22年至2024年11月,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共下架了36,416个违反社区规则的内容,其中包括色情、猥亵、虚假、不雅和威胁内容。在此期间,与网络赌博相关的15万5931个帖子被下架,占总数的6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