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购买保险以备不时之需,但并非所有情况都能获得理赔。上海一名女子因肺部毛玻璃结节恶化为癌症,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发生争议,最终诉诸法庭。

2020年6月,张女士在体检中发现肺部阴影,并于2021年9月确诊右肺部毛玻璃结节。当时,她并未接受手术治疗。同年10月,她加入一家外资公司,入职前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并按照公司要求复诊,确认结节未增大且无其他异常。随后,公司连续三年为员工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然而,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因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并发症引发的重大疾病不予理赔。

2022年11月,张女士再次复查时被告知结节可能癌变。2023年2月,她确诊为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微浸润腺癌)并接受手术治疗。康复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绝。保险公司以“毛玻璃结节属于既往症”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张女士愤而提起诉讼。

一审中,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以及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她的保险金赔偿请求,但驳回了其他要求。保险公司随后上诉,要求免除理赔责任,张女士也上诉请求支持其全部诉求。

庭审焦点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既往症免赔条款是否有效毛玻璃结节是否属于既往症。保险公司主张,张女士在投保前已确诊毛玻璃结节,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拒赔。而张女士则辩称,她接受治疗是因肺癌确诊,保险事故已发生,毛玻璃结节并不等同于疾病,因此不能算作既往症。

法院最终认为,保险事故的性质和条款内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综合考量后,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支付张女士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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