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已婚男演员王姓男子在台南老塘湖艺术村拍片后,与同样已婚的女演员在车上亲密拥抱并接吻,随后在旅馆发生4次性行为。事发后,女演员的丈夫提起诉讼,控告王男侵害配偶权。台南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决王男赔偿30万元,判决尚可上诉。
原告表示,妻子与王男因拍戏相识,尽管王男知晓妻子已婚,仍在工作结束后带她到林默娘公园散心,并在某次拍片后与她共乘一车,在车上拥抱接吻,随后到旅馆发生多次性行为。两人还互传猥亵影像,并通过视讯进行不雅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称,每当在媒体上看到王男,便会想起妻子的外遇,感到痛苦,因此向王男求偿100万元。
在庭审中,王男承认与女演员发生过2次性行为,而非原告所指的4次,并称交往仅维持一个月,事后他已悔悟并切断联系。王男表示自己只是普通的艺术表演者,并非公众人物,求偿金额过高,希望赔偿金额减至20万元。
法官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两人通过视讯进行不雅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人对话记录,王男曾留言“林默娘,那晚我不该赴约,但对妳真有好感,也想看看自己能否克制,结果果然……”,内容虽不足以证明两人在林默娘公园有亲密行为,但法官采信女演员坦承的细节,确认王男与她发生4次性行为。基于王男已婚身份及职业性质,法院判决他侵害配偶权,需赔偿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