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市一名游姓企业董事与照顾他长达10年的朱姓看护日久生情,逐渐发展为同居关系,朱女甚至对外自称为“游太太”。
游董在2006年罹患肺癌,期间认识了朱女。临终前,游董不仅赠与朱女4650万台币(约618万5346令吉)的现金,还将一栋透天厝转让给她。游董的子女为了争夺遗产,与朱女展开长达7年的诉讼,最终败诉,房屋转让的部分也遭法院驳回。
游董原本建造这栋透天房屋是为公司总部使用,但公司搬迁后,他重新装潢,并表明要送给朱女,让她晚年有处安居。因此,他带着朱女前往律师事务所,签署房屋移转协议。
然而,游董去世后,这栋透天厝由游妻和三名子女继承。朱女提出诉讼,指控游家人拒绝归还房屋。但游家人辩称,由于房产税由游董儿子缴纳,因此他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定朱女出示的房屋转让协议和律师见证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判游家人败诉。然而,由于透天厝位于水利地,朱女只拥有地上权,可以租地居住,但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