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16岁女儿罪控认罪后,一名男子今日在诗巫地庭遭共判处坐牢20年及打鞭14次。
惟两项刑罚同时执行,因此他只需坐牢10年及打鞭14次,被告承认于去年12月及今年元旦日当天性侵亲生女儿,犯下乱伦罪。来自加拿逸甘榜柏爹的被告,格利纳阿纳伊达(45岁),共面对两项控状。
首控状指他在2024年1月1日约1230时于租来的住家内,强奸当时16岁又3个月大的女儿, 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76条规,并可依刑法的第376(3) 条下受到惩罚。
第二控状指他在2023年12月24日,在同样地点犯下性侵儿童罪行,可根据《2017 年SOACA》第14(A) 条进行处罚,并可根据同一法案第14条进行处罚,并与同一法案第16(1)条一起阅读。
一旦定罪,将被判处不少于8年且不超过30年的监禁,并可受到不少于10下的鞭打。
向母说出被爸侵犯
案情显示, 2024年1月1日上午7时,在租来的住家,受害者告诉母亲(原告),指被被告强奸了,原告随后向警方投报。于同天下午2时30分,一组的警队人员逮捕了被告,以进一步调查案件。
调查显示,案件原告是受害者的母亲,受害者告知,被告在客厅的沙发上性侵受害者。事件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凌晨12时30分左右,当时他们刚从庆祝新年的聚会回家,受害者在沙发上半睡半醒,然后被告强奸了受害者。第二天早上,被告警告受害者不要将所发生的事情告诉任何人。
根据警方调查,被告触犯了《刑事法典》第 376(3) 条和《2017 年针对儿童性犯罪法》第 14(a) 条的罪行。对罪控认罪不违的被告逐被判如上述。其罪刑是由被抓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