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男子阿国(化名)与女子小萱(化名)于2014年结婚。然而,小萱在生下孩子后,仅在孩子3个月大时就离家出走,此后再未回家探望。期间,阿国多次尝试寻找她,但均无结果。两人分居至今,已经超过10年。近年来,阿国因中风导致左侧半身瘫痪,对小萱从未照顾他和孩子感到极度不满,决定依法向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期间,阿国的母亲作证指出,自小萱离家后,孩子一直与阿国、祖父母及姑姑共同生活。小萱长期缺席家庭生活,孩子的所有生活费用均由阿国及他的母亲承担。在法院开庭前一天,小萱曾短暂回家,并表示愿意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孩子虽然仍记得母亲,但也已理解父母即将离婚的事实,并希望由父亲阿国继续行使监护权。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小萱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夫妻应有的同居义务,也显示出她完全没有与阿国共同生活的意愿。这种拒绝共同生活的态度构成了法律上的“恶意遗弃”。法院曾合法通知小萱出庭,但她未到场,也未递交任何书面声明或陈述,这进一步证明了阿国的主张是可信的。
法官同时审阅了社福机构的访视报告。报告显示,阿国在2023年3月因中风导致左侧手脚瘫痪,虽然身体受限,但他依然定期进行复健,语言表达能力正常,且具备足够的亲职陪伴能力。阿国对照顾孩子表现出高度的意愿,并且自孩子出生3个月以来,一直由他和父母共同承担主要的照顾责任。社福报告还提到,阿国家庭的生活环境宽敞,支持系统完善,阿国对于孩子与母亲小萱的会面问题持开放态度,并尊重孩子的意见。
然而,在整个评估过程中,社福机构始终无法与小萱取得联系,因此无法了解她的态度和想法。基于阿国展现出的负责任的父母角色以及照顾的持续性,社福机构建议继续由阿国独自抚养孩子,认为这更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法官经过慎重考量后认为,小萱长期与孩子分离,且已超过10年,未能尽到作为母亲应有的抚养和教养责任,因此不适合继续担任孩子的共同监护人。最终,法院依法宣判,准许阿国与小萱离婚,并裁定阿国单独行使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及相关权利义务,这一决定更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此判决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