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在2023年于邓恭叔路的租住房内被发现涉嫌贩毒及持有毒品,今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表面罪名成立,案件将于10月22日至24日进行辩护。
高庭法官黄祥忠在今日的裁决中表示,法庭在听取控方证人的证词、控辩双方律师的陈词后,经过全面评估,裁定被告在非法贩毒及持毒罪名上表面罪成。
此案自2024年2月5日起在诗巫高等法庭进行审理,副检察司马克肯尼斯内托共传召11名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最终裁定被告马氏(译音),42岁,因非法贩卖及持有毒品的指控表面罪名成立,需为多项罪行进行辩护。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于2023年2月28日凌晨2时20分,在邓恭叔路的租住房内非法贩卖387.14克的甲基安非他命(冰毒)。他被控违反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1)(a)条文,并可依据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判死刑,至少鞭笞15下。
第二及第三项控状指,被告分别在2023年2月28日凌晨1时55分及2时20分,在南兰律一五脚基及邓恭叔路的租住房内,持有7.74克及12.89克的冰毒,违反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可依据第39A(1)条文判处至少5年监禁及鞭笞不少于3下。
第四项控状指,他于同日在邓恭叔路的租住房内持有31.06克冰毒,违反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6条文,也可根据第39A(1)条文被判处监禁及鞭笞。
第五及第六项控状指,被告分别在南兰律及邓恭叔路持有0.57克及0.04克的硝甲西泮(一粒眠),此行为可被判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
案件由副检察司马克肯尼斯内托负责,辩护律师为奥古斯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