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法庭今早审理两宗泼红漆破坏财物案件,一名33岁华裔男子当庭认罪后,被判两项控状分别罚款3500令吉及2000令吉,总罚款为5500令吉。
被告陈志光(译音)任职SIM卡销售员。他在推事庭面对的两项控状,都与向他人财物泼红漆有关。由于他承认控罪,法庭随后直接作出裁决。
根据首项控状,被告被指于3月26日凌晨4时15分,在振林山一处住宅区单位旁,向一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泼红漆,导致35岁男事主蒙受约2200令吉损失,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
另一项控状则指,被告于3月22日凌晨3时,在拉庆珍德拉沙里2路一间公寓单位前泼红漆,涉及36岁女事主的住家财物,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426条文。
案件今日过堂时,主控官副检察司妮可诺拉丁妮要求法庭作出适当刑罚,以起警惕作用。被告没有代表律师,他在庭上求情时说,自己月薪只有2500令吉,同时患有高血压,希望法庭在第二项控状上给予较轻罚款。
推事阿蒂法随后向被告说明,虽然两宗案件都涉及泼红漆,但受影响的财物并不相同,一宗是针对轿车,另一宗则涉及住家财物,因此两项控状必须分开处理,不能视为同一件事。
法庭最终裁定,被告在首项控状下罚款3500令吉,第二项控状罚款2000令吉,两案合计罚款5500令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