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起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案件近日宣判,一名男子因透过交友软件接触未满14岁少女,之后多次对对方实施性侵害、拍摄不雅影像,并曾在公共场所作出羞辱性举动,最终遭法院依妨害性自主、儿少性剥削及伤害等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涉案男子是在去年2月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少女,明知对方年纪尚幼,仍多次与她发生关系,并以手机拍下相关裸露影像留存。除了面对面拍摄,男子也曾要求少女在视讯过程中裸露身体及做出不雅动作,再以录屏及截图方式保存画面。

案情显示,男子之后的行为进一步升级。同年3月,他将少女带到新竹南寮渔港附近一处公园,要求对方在公共场所全身赤裸并作出羞辱性动作,再将过程拍成影片。法院认为,这类行为已严重伤害受害者身心,也令她承受影像外流的风险。

除涉及性侵害与拍摄影像外,男子后来还因不满少女私下答应他人邀约,情绪失控持衣架殴打对方,导致少女臀部、小腿及手脚多处受伤。少女父亲察觉有异后,随即带女儿验伤并报警,案件才因此曝光。

法院审理时指出,被告清楚知道受害者未满14岁,心智与判断能力仍未成熟,却仍多次为满足私欲犯案,甚至拍摄多段不雅影像,并在公共场所作出羞辱行为,对少女成长过程及人格发展造成严重伤害。

法官在量刑时表示,虽然被告已坦承犯行,并与家属达成调解,但综合案件性质、犯案手法及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后,仍裁定他须就多项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同时没收犯案所使用的手机。案件目前仍可上诉。

这起案件也再次引发外界对未成年人网络交友风险的关注。执法与教育单位一再提醒,未成年人与陌生人在线接触时,若遇上诱导私约、要求拍摄私密画面或出现控制、暴力行为,家属与学校都应尽早介入,避免伤害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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