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6岁女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却遭雇主追讨高达1万2000令吉赔偿金,无奈之下向古晋齐心慈善协会求助。该会在接获投诉后展开了解,并认为有关公司的雇佣合约疑存在不合理条款,因此已致函砂拉越劳工局,要求当局介入调查。
根据《诗华日报》报道,该会主席田政杰指出,投诉者邓小姐于2025年9月1日受聘为一家公司排程员,双方签署的雇佣合约列明需完成6个月试用期。然而她在试用期期间提出辞职后,公司却发函要求她支付1万2000令吉赔偿,并要求签署一份“债务承认与还款协议”,情况引发争议。
协会在初步审阅有关合约后发现,部分条款内容疑存在矛盾。例如合约一方面规定员工须经历6个月试用期,但另一条款却要求员工必须服务满2年,否则须赔偿相等于3个月薪金的金额。此外,合约也注明3个月通知期仅适用于正式员工,但邓小姐当时仍处试用阶段,公司却以违约为由向她追讨赔偿。
田政杰表示,合约中更出现“penalty(罚款)”字眼,要求未履行完整服务期限的员工支付赔偿,可能涉及惩罚性质条款。根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75条规定,若合约发生违约,所涉及的赔偿应属于合理补偿,而非以惩罚为目的的条款,因此相关内容是否具法律效力,有待当局进一步审查。
他补充,邓小姐在提出辞职后仍继续工作数天,但随后却被公司要求停止上班,之后公司依然向她追讨赔偿金。协会担忧,若类似条款在公司内部普遍存在,或可能影响员工在试用期内依法辞职的权益,因此已要求劳工局调查该公司雇佣合约是否符合劳工法及公平雇佣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