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涉及警员收贿指控的案件,地庭周五作出裁决,45岁警长因控方未能建立表面罪名,当庭获释,无需进入答辩阶段。
法官艾斯皮缪士在为初审结束后作出裁定时指出,控方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表面罪成,因此案件到此为止,被告当场获释。
根据控状,这名警长被指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8次收取贿款,每次金额为500令吉,作为庇护一家公司的代价。换言之,案件涉及的指控共有8项,皆与涉嫌收受贿赂有关。
控方指被告的行为,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以及不少于贿款5倍的罚款。
不过,法庭在现阶段审视控方证据后,认为不足以支撑案件进入被告抗辩程序。这也意味着,案件虽曾进入审理阶段,但最终未达到要求被告出庭自辩的门槛。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在控方完成举证后,法庭需先判断是否已建立表面罪名。若证据不足,被告可在无需抗辩下直接获释。这类裁决并非判定所有指控事实已经成立,而是反映控方在法律层面未能通过初步举证标准。
本案主控官为华达依沙,辩护律师则为拿督兰星及彭艾默加尼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