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一宗发生在民丹莪的枪击命案,经过近3年司法程序后,诗巫高庭今日作出裁决,被告因开枪酿成一死一伤,最终分别在误杀及枪械伤人罪名下被判监禁4年和1年,两项刑期同期执行,并追溯自2023年4月5日开始计算。
根据《星洲日报》报道,高庭早前已就案件定调,认为被告虽曾开枪并导致一名男子身亡,但控方未能证明其具备谋杀意图,因此案件不按谋杀罪论处,而是改以《刑事法典》第304(b)条文下的误杀罪裁定有罪。至于他在同一事件中开枪击伤另一名男子的控罪,法庭则判定成立。
案情显示,被告郑氏(译音)被指于2023年4月5日凌晨1时,在民丹莪开枪,造成一名37岁男子死亡,另有一名27岁男子中枪受伤。针对伤者部分,他被控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37条文。
控方在求刑时指出,无论是误杀还是涉及枪械伤人的控罪,都属情节严重的案件类别,并认为被告行为造成极大后果,法庭应施以严厉监禁,以反映案件严重性。
不过,法官黄祥忠在量刑时指出,法庭不能只看结果,也必须综合事发背景与当时情境衡量。法庭认同,案件最严重之处在于枪击已造成一人死亡,而火器的使用本身也大幅提高危险性与案件严重程度,这属于重要加重因素。
另一方面,法庭也纳入减轻因素考量,包括被告当时相信自己的财物正遭人窃取,加上事发于深夜、现场环境昏暗,法庭认为其行为并非预先策划,这也是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为谋杀的重要背景之一。
在大马刑事司法实践中,谋杀与误杀的分别,关键往往落在是否存在明确致死意图,或是否能证明被告有意识地作出足以导致死亡的行为。即使同样造成死亡结果,法庭在判断主观意图后,仍可能作出不同定罪与量刑,这也是此案裁决的核心。
根据原有控状,被告最初是依刑事法典第302条文面对谋杀指控。该条文在强制死刑废除后,法庭可视案情判处死刑,或30年至40年监禁;若未判死刑,则须另加不少于12下鞭刑。不过,随着法庭改判误杀罪成立,案件量刑基础也随之改变。
此案主控官为副检察司马克,被告则由律师罗斯里及哈罗代表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