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涉及大麻贩运、持有大麻油及种植大麻植物的案件,在控方完成举证后未能进入答辩阶段。淡马鲁高庭12日裁定,由于控方无法提出足以成立表面罪名的证据,前外交官拿督再纳阿比汀及其儿子莫哈末里扎,无需出庭自辩,并当庭获判无罪释放。

这意味着,两父子原本面对的3项毒品相关控状,最终都未被法庭采纳进入下一审理程序。承审法官罗斯兰在裁决时指出,控方未能把两名被告与案中起获的违禁品及种植活动,建立起足够直接而可靠的关联,因此案件基础不足。

根据辩方律师莫哈末法汉转述,法庭在审理后认为,控方调查过程存在多项明显缺口,包括调查不完整、现场环境因素未被充分处理,以及证据链无法有效证明两名被告实际知情或涉案。

其中一个关键争点,在于涉案住宅产业内发现的102棵大麻植物。辩方指出,有关种植地点并非从主屋或车库位置就能直接看到。法庭接纳这项说法,并认为当地地形起伏明显,坡度陡峭,加上周边热带植物茂密,形成视觉遮挡区域,使当时年事已高的再纳阿比汀,即使身在屋内或车库,也未必能够察觉有关地点存在种植活动。

法庭同时也没有接受控方关于“控制权”的论述。审讯中提出的证据显示,相关住家并没有上锁,不排除第三方可自由进出。在此情况下,控方无法证明两名被告对该处具有排他性控制,也就难以单凭地点关联,就推定屋内发现的违禁物品必然与两人有关。

除了现场环境与控制权问题,电子证据部分同样未能加强控方案情。根据庭上揭露,对第二被告莫哈末里扎电子设备进行的数码法证分析,并未发现任何短信、通话、通讯软件对话或电邮内容,可直接把父子俩与相关活动联系起来。

辩方也强调,控方试图援引刑事法典第34条文,也就是共同意图条文,但法庭认为,这类条文不能用来填补控方本身在举证层面的重大漏洞。换言之,在缺乏明确基础证据下,不能仅凭推论把两人一并拉入刑责范围。

法庭也留意到警方展开突击行动时,再纳阿比汀当场表现合作,神情更像是对现场情况感到意外,而非试图逃跑或作出规避反应。虽然这并不足以单独证明清白,但也未能支持控方所主张的涉案知情说法。

整体而言,法官总结,控方提出的内容更多停留在怀疑层面,而未达到刑事案件所需的可信证据标准,因此裁定两名被告在3项控状下全部无罪释放。

根据控状内容,两父子被指于2022年5月21日傍晚6时10分,在文冬贞德拜甘榜桑桑希里一间住宅内,联合贩运989.6克大麻。有关控状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若罪成原可面对极重刑罚。

此外,他们也被控在同一时间及地点持有60毫升大麻油,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9(1)(b)条文;同时另被控种植102棵大麻植物,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6B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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