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从事农业生意的华裔商人,因涉嫌在数年前以现金行贿,试图阻止执法单位就其名下多处场所的电力违法行为采取行动,9日在北海法庭被反贪会控上庭。面对两项贿赂控状时,被告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现年40岁的张顺英(译音)被指分别于2021年1月5日下午3时30分,以及同年9月15日晚上10时30分,在槟岛乔治市一间酒店内,向42岁的莫哈末阿斯拉夫提供现金贿赂,金额分别为1万令吉和4万3000令吉,总额达5万3000令吉。
根据《马新社》报导,控方指称有关款项是作为交换条件,要求对方不要针对被告位于霹雳曼绒及实兆远一带的多个场所采取法律行动。案中提到,这些地点涉嫌触犯1990年电力供应法令第37条文,涉及干扰电供、非法使用电力,以及破坏国能电力装置等行为,受查场所共20个。
由于两笔款项都被列为涉嫌行贿用途,被告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b)(A)条文,并可在第24(1)条文下受惩。若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以及不少于贿款5倍或1万令吉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在保释阶段,反贪会主控官沙鲁阿兹南副检察司建议法庭让被告以5万令吉保外,并附加每月到反贪会办公室报到一次的条件。此外,控方也申请把案件移交至怡保法庭审理,以便与被告另一宗案件一并处理。
辩方律师洪忠行(译音)则向法庭求情,希望降低保释金额,并指出其当事人需照顾父母及4名子女,其中3人仍在求学,家庭负担不轻。
法官祖哈兹米最终批准被告以3万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并同意附加控方提出的报到条件。案件定于3月18日在怡保地庭再度过堂。
这类案件除了涉及个人刑责,也反映执法与公共资源管理课题。尤其当案件牵涉非法用电与电力设施遭破坏时,不仅可能影响国家公共事业运作,也关系到执法程序是否受到不当金钱利益干扰,因此备受关注。

